6.2日煤矿之煤车集结篇(附煤价监管政策)

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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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老板网●煤市洞察

产地:煤市活跃度再升温,坑口表现相对较强,局部涨跌互现,前期较高煤矿价格有所回落,煤车集结‘车等煤’尤其民营矿现象明显。大矿主力保供长协部分暂停对外贸易户销售;煤场、焦企、集运站等周边用煤企业在传统用煤高峰前期备煤准备,同时东北地区开展冬煤夏储工作(如吉林要求应急储备保持在500万吨以上),以及上海解封等部分企业陆续复工等,对当下行情仍存一定支撑。需继续关注日耗及需求等情况。

     据市场反馈,近几日拉煤车明显增多,市场情绪较好,煤矿产销两旺。



港口:虽需求一般,由于发运成本加持,贸易商报价仍相对偏强。截止6月1日,北方8港库存2018.4万吨,较前一日库存下降16.7万吨,目前,全国统调电厂存煤达到1.59亿吨以上,同比增加5000多万吨,可用天数32天,加上长江中下游汛期来临,水利发电增加;国家发改委表示将充分释放先进产能、不断增强煤炭运输和储备能力、稳定长协价确保民生用煤需要等三方面落实煤炭产量责任保障电力平稳迎峰度夏,将对煤价大幅波动形成遏制,规范市场运行。

煤老板网●热点速递

煤价监管之国家发改委8次解读(上下滑动)

解读之一:

7省区明确煤炭中长期和现货价格合理区间

截至5月9日,除秦皇岛港下水煤外,已有7省区(内蒙古分蒙东、蒙西两个区域)明确了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和现货交易价格合理区间。

解读之二:

各类煤炭中长期合同价格均应在合理区间内

签好煤炭中长期合同是稳定煤炭供需双方利益关系、促进上下游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煤炭中长期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年及以上,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需双方签订期限更长的购销合同。

煤炭供需双方可在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内,采取多种方式确定具体价格水平。但无论采取“一旬一定价”“一月一定价”“一年一定价”,还是通过“基准价加浮动价”等方式确定具体价格水平,煤炭中长期合同的实际交易价格均应在合理区间内。

解读之三:

各环节煤炭价格均应在合理区间内

近期,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明确了港口、出矿环节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价格合理区间。对于港口、出矿环节以外,在车板、到厂等环节销售的煤炭,扣除流通环节合理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港口价也应在合理区间内。

例如,山西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为每吨570元,当地某煤矿与电厂签订的一份中长期合同中,约定到电厂交货,到厂价格为每吨800元,如煤矿到电厂的合理流通费用为每吨200元,扣除合理流通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格为每吨600元,超出合理区间上限,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若约定的到厂价格为每吨750元,扣除合理流通费用后折算的出矿价格为每吨550元,则在合理区间范围内。

解读之四:

煤炭中长期合同不得捆绑销售现货变相超出价格合理区间

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已明确了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中长期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需方签订中长期合同时,不得通过捆绑销售现货等方式变相提高交易价格,超出合理区间。

例如,陕西省煤炭(5500千卡,下同)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为520元/吨,按此测算的出矿环节现货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为780元/吨。当地某煤矿与电厂签订了一份中长期合同,约定出矿价格按“1吨长协(520元/吨)捆绑销售2吨现货(780元/吨)”方式执行,平均价格为693元/吨,实际已超出当地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

解读之五:

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流通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2022年第4号)提出了哄抬价格的具体行为表现。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需方签订合同时,不得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

例如,蒙西煤炭(5500千卡,下同)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为460元/吨,当地某煤矿与电厂签订的一份中长期合同中,约定出矿价格为460元/吨,并要求电厂承担从煤矿到上站装车的流通费用150元/吨,如煤矿到上站装车的合理流通费用实际仅为50元/吨,煤矿实际上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销售价格,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

解读之六:

销售给发电供热企业或热值低于6000千卡的煤炭一般可视为动力煤

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明确了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销售价格的合理区间。为抓好政策落地实施,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组织重点煤炭和电力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市场资讯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就如何界定动力煤等重点问题进行交流研讨。

会议认为,凡以发电、机车推进、锅炉燃烧等为目的,产生动力而使用的煤炭属于动力煤。按照科学合理、简便可行、符合行业实际的原则,可以从流向和热值两个角度对动力煤进行界定。从流向角度看,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销售给发电供热企业用作燃料的煤炭,不论煤种和热值,均应视为动力煤。从热值角度看,根据多年情况,热值低于6000千卡的煤炭,主要用于发电供热,是必须稳住的煤炭基本盘,一般可视为动力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热值低于6000千卡煤炭,如无明确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其最终用于炼焦、化工等非动力用途,一般可视为动力煤。

解读之七:

煤炭企业不得通过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2022年第4号),提出了哄抬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明确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通过向关联方转售,再由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

例如,陕西煤炭(5500千卡,下同)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上限为520元/吨。当地某煤炭企业与其控股的贸易公司签订一份煤炭中长期合同,约定以450元/吨的出矿价格供货,但该贸易公司随后以550元/吨的出矿价格将该批煤炭销售给电厂,售价超出当地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一般可视为存在涉嫌哄抬价格行为。

解读之八:

对哄抬价格的煤炭经营者将依法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2022年第4号),提出了哄抬煤炭价格的具体行为表现。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经营者存在哄抬价格行为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煤老板网●走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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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8港库存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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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主要港口煤炭装卸生产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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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原料煤走势